编 号:CSC/G1209-2006
版本号:B
修订状态: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办公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显示器、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等办公类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公类产品认证受理、检查、检验、获证后监督等过程。
本实施细则是相关产品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
2 认证受理
2.1申请方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此外,申请人应提交认证负责人/联系人授权书、产品一致性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成品检验规范(申请环保认证时应提供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技术文件,包括采购或进货检验时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零部件/材料(企业自己生产时)的有毒有害物质检验规范)、申请方申明。
2.2如申请方申请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则申请方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2.3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3.1认证受理后,认证部组织人员对申请方的检验设备情况、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产品检验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估依据以下要求:
1)申请方的检验设备应能满足产品认证评价指标检测的需要。申请节能认证时,应有产品功率检测设备。申请环保认证时,如申请方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文件/检验规范中规定认证评价指标对外委托检验,可不需具备相关检测设备,否则,应具备相应检测设备。
2)申请方应制订产品一致性管理规定。应包括变更的控制要求,明确规定受控零部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时,向认证中心申请备案。
3)成品检验规范(或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文件)应包括认证评价指标的检验频次、检验方法、判定原则。
4)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符合CSC的相关规定。初次认证如未制定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应提交获证后制定相关文件的申明。
3.3如申请方经认证部评估后需进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中心将按照审核程序的要求实施初始工厂检查。
3.2工厂检查的依据是CCEC/T0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1、2.2、2.4、2.6、2.8、2.9和2.10相应条款的要求。
3.3环保认证进行工厂检查时,应对工厂在采购和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4 产品检验
4.1产品检验依据相关产品的实施规则进行。
5 获证后监督
5.1年度监督包括产品一致性确认和产品抽样检验。
5.2年度监督时,认证中心安排检查员到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产品一致性确认的依据是CCEC/T0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4、2.6.1、2.6.2、2.6.3、2.8、2.9和2.10相应条款的要求。
5.3产品一致性确认的内容是:
1)确认申请方实际使用的受控零部件和材料是否和申请材料相一致,是否发生变更。
2)申请方是否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品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包括认证产品评价指标的检验记录/报告。
3)认证产品的投诉情况以及对投诉的处理。
4)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满足CSC的相关规定。
5)针对上次确认时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的进一步验证。
6) 申请方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如搬迁、法人变更等)。
7)环保认证时,应对工厂在采购和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5.4生产现场的产品一致性确认的时间一般为1-2个检查人日。
5.5产品一致性确认结论:
产品一致性确认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确认结论为建议保持认证注册。
产品一致性确认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确认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产品一致性确认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确认结论为建议推迟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当结论为建议推迟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将被撤销产品认证资格。
5.6 产品的监督检验
5.6.1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由认证中心检验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抽样方案,一般情况下,从获证产品中抽取一个型号的产品;环保认证时,还需对塑料和电子元件进行抽样,塑料和电子元件各抽样一份,每份重量在200g以上;认证中心指定人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场所一般在生产厂。产品一致性确认和产品抽样检验可同时进行。
5.6.2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时,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应增加抽样数量,应包括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和其他认证单元/该认证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型号(当只有一个获证单元时),如还有不合格现象,则判定所有获证单元不符合要求。
5.7 结果评价
5.7.1 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否则,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5.7.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产品一致性确认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5.8 生产状况变更
证书持有者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
1) 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6 生产场地的扩大和搬迁
6.1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产品型号对照表,认证中心受理后,经认证中心确认,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2初次申请时,按照3的规定进行工厂管理体系评审。年度监督时,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
6.3当生产场所进行搬迁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产品检验按年度监督进行,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按照3的规定进行。
7 复评
7.1复评方案的启动与策划由认证中心根据申请方的获证型号情况、认证扩项情况制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