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常见问题FAQ
CE标志是否为强制性要求?
按照欧盟93年颁布的市场准入指令—93/68/EEC“CE标志”指令,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欧盟法律(指令),从而必须佩带CE标志,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约70%的产品欧盟已颁布相应的指令,指令开始生效后如果产品还没有佩带CE标志,则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CE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证明。
CE标志是属于那种形式的认证?
获得CE标志使用许可基本上可以分为自我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途径和欧盟指定机构认证两种途径。危险性低的产品(多数电气产品和电子产品都属于危险性低的产品)可以由制造商以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自我认证,当制造方认定自己的产品满足相应欧共体指令的所有要求后,产品上就可以佩带CE标志(”Conformite Europeenne” Marking )。因此,就这类产品,CE标志的使用不需要第三方的授权或认证,CE标志是制造商的自我声明或质量承诺。但是对于一些危险性高的和有发射功能的通信产品,必须取得欧盟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的型式检测证书(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或证明书(CE Attestation )才能使用CE标志。 有些产品,例如医疗器械,还需要制造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注册。
总之,多数产品不要求指定机构的检测以及质量体系认证。
谁要求CE标志?
按欧盟新市场准入指令(93/68 EEC),颁布了欧盟指令的产品而不佩带CE标志将导致违反欧盟法律,因此,欧盟的进口商不愿意承担因没有CE标志而引发的质量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要求供应商对其产品佩带CE标志。
哪些国家要求产品佩带CE标志?
要求CE标志的国家是早期15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自由贸易协约国(EFTA)的三个成员国:冰岛,列支顿士登,挪威。10个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理所当然按照欧盟法律要求CE标志。而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均不接受CE标志。
使用CE标志需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什么是欧盟? 欧盟国家有那些?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15个欧盟(EU)成员国为: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英联邦)。2004年5月1日,斯洛文尼亚,波兰,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马耳他,立陶宛,塞浦路斯共10个东欧国家也正式加入欧盟。
什么是(欧共体)指令?
(欧共体)指令(Directives)是欧盟为协调各成员国现行法律的不一致而制定的法律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有责任将本国的法律与指令取得协调一致,与指令有冲突的现行国家法律都应撤消。欧盟颁布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指令主要规定了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对于电气产品,还规定了电磁干扰和抗干扰的要求。
什么是新市场准入指令?
欧盟于1993年颁布了93/68 EEC《“CE标志”指令》,该指令是一个基础性指令。根据该指令,绝大多数产品进入欧盟必须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并佩带CE标志,接受标准符合性的监督和管理。
有多少欧盟指令?
A类:基本指令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日期
1 85/374/EEC 缺陷产品的责任 1988年7月30日
2 1999/34/EC 缺陷产品的责任(补充件) 1999年5月10日
3 92/59/EEC 通用产品安全 1997年1月1日
4 2000/EC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2003年1月1日
5 93/68/EEC “CE标志”指令 1993年7月22日
6 93/465/EEC 符合性评定及CE标志规则 1993年7月22日
7 导则 依据新入市准则以及全球市场准则贯彻
8 指令的导则 2000年发布
B类:通用指令(优先于A类指令)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日期
1 73/23/EEC 低电压电气设备(LVD)指令 1997年1月1日
2 导则 低电压电气设备(LVD)指令实施导则 1997年7月发布
3 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 1996年1月1日
4 导则 电磁兼容指令实施导则 1997年1月1日
C类:特定产品指令(优先于A类和B类指令)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日期
1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1992年7月1日
2 88/378/EEC 玩具指令 1990年1月1日
3 89/106/EEC 建筑产品指令 1991年6月27日
4 89/686/EEC 人员保护设备(PPE)指令 1995年7月1日
5 90/384/EEC 非自动升降设备指令 2003年1月1日
6 90/396/EEC 气体燃料设备指令 1996年1月1日
7 92/42/EEC 燃气或液体燃料热水器效能指令 1998年1月1日
8 93/15/EEC 民用爆炸器材指令 2003年1月1日
9 93/42/EEC 医疗器械指令 2003年1月1日
10 93/42/EEC 医疗器械指令 1998年6月14日
11 90/385/EEC 有源置入式医疗装置指令 1995年1月1日
12 98/79/EC 玻璃试管类医疗诊断装置指令 2003年12月1日
13 导则 医疗监护系统设备导则 1998年发布
14 93/65/EEC 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和系统指令 1994年7月19日
15 94/9/EC 潜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指令 2003年7月1日
16 导则 指令94/9/EC的导则 2000年发布
17 94/25/EC 游艺机指令 1998年6月16日
18 95/16/EC 电梯指令 1999年6月30日
19 96/48/EC 欧洲高速铁路运输系统指令 1996年10月8日
20 96/57/EC 家用冷藏箱和冷冻箱节能指令 1999年9月3日
21 96/98/EC 船用设备指令 1999年1月1日
22 97/23/EC 压力设备指令 2002年5月29日
23 1998/37/EC 机械指令 1995年1月1日
24 2000/14/E 户外用设备环境噪音指令 2000年7月3日
25 1999/5/EC 无线电设备和通信终端设备指令 随时
26 2000/9/EC 载人缆车设施指令 未定
欧盟颁布新EMC指令2004/108/EC
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发表2004年12月31日的欧盟官方杂志上[1]。
新EM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替代现行的EMC指令89/336/EEC[2]。新EMC指令实施之后有两年过渡期,即按89/336/EEC指令进行认证的产品2009年7月20日之前仍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同时提高产品标识和技术文档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更多细节敬请关注本网站后续文章,或向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SET)EMC工程师咨询。
【相关链接】
[1]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390, Volume 47, 31 December 2004
下载地址:
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4:390:0024:0037:EN:PDF
[2]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39, Volume 19, 23 May 1989
下载地址: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electr_equipment/emc/directiv/89_336_eec.pdf
如何确定我的产品应符合哪个欧盟指令?
1. 确定是否有EEC指令针对你的产品,如果相关指令不止一个,则必须满足 所有的指令;绝大多数的电工、电子家电产品要符合LVD和EMC两个指令。
2. 确定你的产品应在多大的范围内满足相应指令中关于设计和制造的要求。
有哪些评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指令?
按指令的规定, 制造方应选择适合于你的产品的符合性评定程序。符合性评定程序有以下几种:
A模式 内部生产线控制
Aa模式 由Notified body 进行的评价
B模式 EC 型式试验和检查
C模式 型式符合性评定
D模式 生产线质量保证
E模式 产品质量保证
F模式 产品验证
G模式 批量验证
模式 完全质量保证
在那里可以得到欧盟指令和相关标准?
欧盟指令是公开发行的,可以从欧盟官方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standardization/harmstds/index.html 标准则必须购买。本检测中心就电子类产品可提供标准及译文的服务。
什么是能力机构(Competent Bodies)?
能力机构主要是针对EMC指令,是指被认为有能力就产品是否符合EMC指令做出技术判断的机构,能力机构不需要欧盟的批准。但应获得欧盟某国家的试验室按ISO/IEC17025或EN45001的认可。
什麽是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
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是由成员国欧盟向欧盟申报、由欧盟批准的机构,在指令的责任范畴内提供公正检测服务。非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或检测机构因此是不能成为Notified Bodies的。欧盟现有百多个各类产品的指定机构。
如何进行自我声明(DOC)?
对于大多数的产品都可以利用自我声明,此时制造方或其欧盟的授权代表机构要签署“符合性声明”(Sel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根据不同指令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按指令准备符合性声明,如果一个产品有两个适用的指令,则应分别准备和签署两份符合性声明。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某个检测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的CE证书就可以使用CE标志了,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既然是自我声明,企业自己就要对使用CE标志负责,第三方机构颁发的CE证书只是间接证明而已。但是,如果CE证书是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就不必签发自我声明了。
仅签署符合性声明是不够的,制造方还必须提交技术机构档案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线路图等技术文件或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在技术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也是很重要的,欧盟指定机构为客户准备TCF的所收取的费用和颁发证书的费用(不含检测费用)是一样的。
当制造方签署了符合性声明并附有符合要求的TCF后,制造方就可以在产品上使用CE标志了。目前有很多CE证书不被欧洲的客户或管理机构承认,主要是对CE标志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LVD、EMC和R&TTE三个指令在进行自我声明时必须注意:所声明的、或技术文件中提到的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有效期(终止期)(Date of Cessation ”DOC”),超过该终止后,按过期的标准生产的产品将不允许再在EU/EEA市场销售,也就是说,自我声明此时无效。例如,EN60950:2003 3rd 版标准的终止期(DOC)是2005年1月1日,到时按EN60950:1992 2nd 包括A1,A2,A3,A4和A11进行自我声明和准备的技术文件必须更新,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新标准有技术上的变化,产品必须进行再检测,即使标准没有技术上的变化,也要对产品是否符合新标准进行评价,并有书面报告。该终止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OJEC或官方网站上查到。
哪些产品要求CE标志?
1 设施(而不是指气体)
2 建筑产品
3 电气设备
4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5 燃气设备
6 玻璃试管类医疗诊断器具
7 电梯设备
8 机械产品
9 医疗仪器
10 非自动升降设备
11 人身保护设备
12 简单压力容器
13 卫星地面站设备
14 通信设备
15 玩具制品
元器件是否要求CE标志?
CE指令是针对最终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整机,一般来讲,不适用整机中使用的元部件。但是一些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件也可按整机处理。
从哪里可以得到CE标志,如何印制CE标志?
CE标志可由制造商自己印制和使用。但是标志图形尺寸和比例必须符合要求。最小尺寸不能小于5mm。还要注意的是C和E两个标识的距离也要符合规定。见如下比例图。

办理CB、CE等国际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规格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2.产品电路原理图及其layout图。
3.变压器(如有)规格书。
4.产品差异(如果是多型号)。
5.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建议使用有国际认证标志的产品)。
6.整机、关键元部件或元材料认证书复印件。
7.如有使用商标,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8.提供申请CB、CE等国际认证产品所有型号的铭牌/表示(LABEL)。
谁对使用CE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
欧盟的产品安全基础指令约一个成员国采取法律、法规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是安全的。每个国家可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管理。多数国家是派员到市场对产品贯彻指令情况进行监察,以及对投诉进行调查。多数国家也采用“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经济惩罚制度。赔偿要求最高可达7千万欧元。
欧盟法律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的产品,包括为其雇员提供的工作机械和设施承担责任。其结果是,无论商业利益是多么吸引人,欧盟的进口商都不会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而进口不符合指令(无CE标志)的产品。
谁对佩带有CE标志的产品出现问题负责?
制造商或其欧盟代理机构理所当然要对佩带CE标志的产品质量负责。其它类产品如果在欧盟既没有制造商,也没有代理商,则由当地的进口商承担责任。
CE标志是否要经过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多数产品为使用CE标志不需进行工厂审查或质量体系审核;但是医疗设备等个别产品除外。CE标志使用由市场监督方式进行控制管理。
中国企业如何以最简单有效的方式获得CE标志?
第一种方法:通过欧盟的Notified body进行认证,获得有欧盟指定机构代号的CE标志证书(EC Certificate)或证明书(EC Attestation);此种方式费用高、时间长,但是被认可的程度高。
第二种方法:音频、视频产品,小家用电器产品,IT产品,通信产品可以在我检测中心进行低电压指令和EMC指令的检测,颁发我中心的CE证书,并由制造商签署符合性声明书(DOC),此种方法速度快,费用低,适合于产品出口。
第三种方法:音频、视频产品,小家用电器产品,IT产品,通信产品可以在我检测中心进行低电压指令和EMC指令的检测,由我检测中心与欧盟的合作认证机构(指定机构)出具欧盟法律认可的证明书(EC Attestation of compliance)。认证费用为我检测中心的检测费用和欧盟指定机构颁发证书的费用,此种方法的优点是CE证书认可程度几乎同第一种方法。
第四种方法:音频、视频产品,小家用电器产品,IT产品,通信产品可以在我检测中心进行低电压指令和EMC指令的检测,然后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CE证书。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可以利用CCC、CQC认证检测已获得的结果,套餐服务,节省时间和费用。
第五种方法:由中国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和颁发该试验室的CE证书,费用低时间也相对少。但是,对于没有获得欧洲实验室资格认可(如DA Tech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CE报告或证书获欧盟经销商的认可程度低,经常有不被进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发生。
第六种方法:由企业自己自行检测并以自我声明方式使用CE标志,但是必须要有技术文件(TCF)支持,此种方法原则上只适用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试验室经过ISO/IEC17025的认可。我中心可以协助这样的企业实验室编制TCF。
第七种方法:对于已获得CB报告和证书的产品,如果CB证书在使用标准栏不仅注明了IEC标准,也同时注明了EN标准,则可向CB证书颁发机构继续申请CE证书,或向CQC申请颁发CE证书。但是,由于CB体系仅涉及安全,利用CB证书获取CE证书时必须注意要补充进行电磁兼容检测。
是否一定要在欧洲有代理机构?
依照欧盟法律,非欧盟国家的由以下四个指令所包括的产品不仅要求CE标志, 作为一种管理,还要求制造商在15个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协约国的三个成员国之间指定一个授权代理机构。这四个指令是:
—医疗装置指令(MDD)
—人员保护设备指令(PPE)
—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LVD)
—电磁兼容指令(EMC)
授权代理机构负责处理与CE标志有关事宜;
授权机构的职能不同于进口商和批发商,而类似于律师。
授权代理机构在欧盟有一个即可,而进口商和批发商可以有若干。
欧盟法律要求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产品铭牌上说明授权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随时就有CE标志的产品的问题与授权代理机构联系。
CE认证值得关注的几大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际影响力的日益提高以及融入全球经济步伐的加快,销往世界各地的产品越来越多,相关产品的认证需求越来越大,其中销往欧盟各国的相关产品就涉及到CE认证的问题。为了让广大企业少走弯路,节约成本,尽快获得有效证书,加快产品投放国际市场的步伐,现就我们多年来开展CE符合性认证工作的经验和掌握的情况以及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综合如下,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1.谁确定CE证书的有效性?
对于多数电子电器产品,只要满足LVD指令和EMC指令就可以使用CE标志,而且,可以采用八种认证方式中的第一种,即:自我声明方式。正因为如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CE认证机构和CE证书,如何确认该证书能否被欧洲接受?首先,应了解CE认证制度中常被企业忽略的根本原则:
如果贴CE标志的产品不符合欧洲技术要求,是由企业或进口商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中介机构承担责任。企业对自己在CE认证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不了解,以为拿了CE证书就畅通无阻了,这种错误认识是一些中介机构滥发CE证书、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根本原因。
2.中介机构在CE认证中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CE由于是自我声明,因此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签署一份自我声明书,而自我声明书必须附上技术资料(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s—TCF),包括检测报告,电路图,关键件证书清单,产品功能介绍等。因此,中介机构的主要责任除了为企业进行检测,还有一个责任就是为企业整理和建立技术资料TCF,TCF要保存十年,而整理TCF则要求中介机构对产品性能、欧洲标准包括欧洲法规都要非常了解,对中介机构的技术能力要求很高,当然,也需要时间和费用。
3.有几种类型的CE证书?
目前常见的CE证书有以下几种: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
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中介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
此为中介机构颁发的符合性证书,必须附有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
此为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欧盟指定机构才能有资格颁发该证书,即使日本和美国的一些著名认证机构也不能直接颁发此种证书。
4.三种证书是否都有效?
如果不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而是由欧盟的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检测和出具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指定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CE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但是,对于中介机构颁发CE证书,就要由企业或者采购方确定CE证书有效性,依据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归根到底是中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通常,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机构或中国试验室国家委员会(CNAL)按ISO/IEC17025认可的试验室是最具有可信任度的,甚至是客户要求的。
4.可否只就某个指令单独出具CE证书?
只有完全满足CE各相关指令,中介机构才可以颁发符合性证书。有些中介机构没有EMC的检测能力,因此,只对LVD指令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然后颁发有CE标记的证书,这是错误的,因为这可能造成“产品符合CE要求”的误导,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只能出具没有CE标识的CE证书,并说明:“仅对LVD指令进行了符合性判断,还要补充其他相关指令的符合性判断”,或者只出具检测报告,作为企业进行自我声明时的技术依据。企业可以在另外一个有EMC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再进行EMC检测,确认符合EN标准要求时,企业自己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只对个别指令的符合性进行判断是不允许颁发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的。
5.目前CE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 一些中介机构CE证书没有说明检测依据的EN标准及版本,只说明符合某指令是不被接受的,必须说明符合的EN协调标准包括版本,而且,根据有关标准版本有效期(Doc)的规定,标准版本必须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Doc一致(见本中心网站)。
2. CE证书必须说明检测报告的编号,或者说明:本证书必须与技术结构文件一同使用。
3. 有些产品不仅涉及LVD和EMC指令,可能还涉及R&TTE指令(通信指令),机械指令,噪声指令,企业或中介机构必须对此有很好的了解,不要遗漏某指令。
4. 与LVD指令和EMC指令不同,涉及R&TTE指令,机械指令,噪声指令的CE证书必须要由资质认证机构颁发。R&TTE指令要求由有欧盟ID号码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ID号码(例如我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ID为1304)。而且,R&TTE指令的射频指标(如杂散辐射)必须在“全电波暗室”进行,而多数的检测机构都是半电波暗室。另外,机械指令,噪声指令则要求经过特殊培训的人员编制专门的检测计划和实施检测。
温馨提示:目前市场上号称能作CE认证的中介机构多如牛毛,宣传资料,广告信息随处可见,报价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真真假假难以辨认。为此,我们温馨提醒相关企业,在申请CE认证时务必注意选择有资质、有技术能力、诚信度好的机构为您服务,千万不要盲从偏信,一味贪图便宜,以免受骗上当